冯玉军:应解决宗教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保护其宗教财产


目前,佛教活动场所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八个必须”概括了当前统战工作的重点内容,其中对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了4项要求,即“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由此看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统战工作方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调整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确保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

第一,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应当正视宗教的独特社会文化价值,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

千百年来,人类的宗教活动以其悠久的历史传承、独特的仪式仪轨、多样的建筑格局与形态、丰富的经籍文典表现其精神追求,从而成为了具有深刻文化内涵和组织、信仰与实践的文明集合体。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转换以往将宗教传统文化一概视做封建迷信的老观念,尊重宗教、保护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下,大力传承优秀的宗教文化传统,依法保护宗教财产和宗教场所的活动自由。这方面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是,花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宗教场所被其他单位占用,寺庙宫观“被承包”的问题。

北京市东岳庙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座由元代“玄教”大宗师张留孙创建的道教建筑群,地处朝阳门外,规模宏大、气势不凡,主祭道教神祇当中的国家社稷保护神——东岳大帝,在元、明、清三朝的国家祭祀体系与政治文化中占有特殊的地位。700多年来,东岳庙不仅薪火相传,而且其庙宇建筑、庙观格局、庙内藏碑均有极高的文化价值,既是法脉延绵的正一派圣地,又是了解和研究道教文化的极佳场所。

然而自2008年东岳庙对外开放以来,其作为宗教场所应有的作用始终难以发挥,某些机关单位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庙观的完整产权和管理权、使用权,历史上还进行了许多伤害道教人士与信教群众宗教情感的改建工作,非宗教团体存在借“东岳庙”之名塑设神像、制售宗教法物、为信众祈福等非法宗教活动的现象。虽然学术界、宗教界等各方人士不断呼吁及提案,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某些部门法治观念不强,没有正确理解和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二是错误理解宗教文化内涵,在经济挂帅的思维驱使下,将宗教场所当成谋取利益的工具。殊不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历史与文化等多个角度考察,东岳庙民俗繁盛之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为道家圣地的主体内核,自元、明、清以来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

宗教是里,民俗是表,民俗文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宗教的传承和宗教自身的发展,而绝不是片面地将之保护和改造成一个缺乏实践性和生命力的“民俗博物馆”。有学者指出:“北京东岳庙‘庙会’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是道教以传统特有的祈祥祝福、许愿祷告、升表忏悔仪式体现核心精神独特的、鲜活的价值存在。”

2015年5月16日,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北京东岳庙正式悬挂宗教活动场所标识牌并举行了隆重的揭牌仪式。在笔者看来,这是弘扬和谐理念、惠泽人群的正本清源之举,可喜可贺,应该大力倡行。

第二,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应当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创新设计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政策,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上来。

面对我国当前特殊而复杂的宗教形势,在法治的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是必然要求、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第36条为引领,《宗教事务条例》为基础,以众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宗教法规体系。宗教法规体系的渐次形成不仅是我国长期宗教立法实践的必然产物,也体现了国家在宗教领域实行依法治国、以法律手段取代单一政策手段管理宗教事务的坚定决心,是党的历来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表现。

推动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其核心是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对此,一方面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左”的时期全面否定宗教的历史欠账,另一方面则需要因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宗教的合理需求。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认真分析当前问题,深入研究治理规律,既要有对正常宗教活动精神层面的引导,也要满足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和宗教财产保护等物质层面的要求。

应不断完善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创新优化宗教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统筹协调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法治社会建设,处理好执政党与宗教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宗教内部不同派别或组织之间的关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培养造就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合法公民和宗教后备力量,促进宗教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第三,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应当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明晰产权,定纷止争;明确宗教团体定位,落实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

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动宗教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均有宗教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实践当中,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导致的社会乱象比比皆是,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商业化、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严重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按照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这3个具体维度考察和完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在高度重视和发扬宗教的积极作用上达成共识,切实保障宗教法人地位与宗教财产权利,从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笔者的具体主张是:

(1)确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所有权,按照不同的历史成因和财产运营情况,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

(2)优化宗教团体登记制度,明确宗教团体具有法律上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现有各级各类宗教团体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社会管理法规,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依《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创设宗教场所法人制度,寺庙堂观等宗教场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在宗教局登记注册,享有宗教场所法人资格,享有宗教场所法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4)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分配方面,主要的宗教财产,如宗教活动场所所占有的土地、房屋、非国家所有的文物及教职人员生活所需的其他财产应归宗教场所法人所有。而宗教团体的角色应定位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协会组织,在宗教财产的分配上居于次要地位。

(5)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赋予主管机关一系列主动权限,变目前的主管机关对宗教财产的消极性监督为积极性监督。课予宗教财产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宗教财产相关信息的义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弥补政府监督之不足,减轻主管机关的监督责任,从而形成宗教财产管理人的良性竞争。

(6)加强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7)发挥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两方面的积极性,逐步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落实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保障宗教活动顺利开展与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坚决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既是尊重文化多元的文明体现,也是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和必然。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大力发展,我国宗教事务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展望未来,我们要凝聚全党、全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与共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持续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进程,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下,积极提供发挥宗教正面社会功能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平台,有效利用宗教活动当中对社会发展、生态保护、道德塑造和文化进步有益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时期凝聚人心、提升道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成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中心主任、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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