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自称这些内衣均为偷盗所得
艺术大赛现“内衣作品”主办方称已经“停止传播”
有媒体记者电话联系上这名爆料者,她表示,是在一个微信群里投票时发现此事,所以向警方进行了举报,“这件恶心至极的作品,以及油腻恶心的作者,2018-2020两年间在北京偷盗197件女士内衣,他还发了长达47秒的偷盗过程,艺术不应该建立在对女性的侵犯上。”
爆料者提供的截图显示,作者在《197》创作说明中称:“2017年年末我居住在北京的一处公寓楼,女友的内衣频繁被盗,自己却又无能为力,心中积压着怨恨。”
2018年年初他看到附近晾晒的其他女性内衣,就以“非正常方式”获取了别人的内衣,由于不能得到充分释怀,于是开始持续不断地“非正常方式获取”,从一开始的简单“释怀”目的,逐渐到大批量地获取……
持续两年后整理这些“非正常方式”获取的内衣共计197件,他甚至将这些内衣打包送给女友,但是对方愤怒拒绝。“作为展品若可以形成售卖,售卖后的钱我会拿来购置一件精致的内衣再次送给我当年的女友。”
举办方回应:已取消入围资格
警方最新通报:嫌疑人购买后虚构为盗窃
4月30日@平安北京朝阳发布通报称:4月27日,有网民举报一男子在某网络平台展示的图片作品,其素材系大量偷盗得来的女性内衣。经查,张某信(男,35岁)参与某网络展览作品中的内衣为自行购买,后通过编辑图片、摆拍视频等方式虚构为盗窃所得,网络传播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来源:法治日报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平安北京朝阳、@艺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