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临海市公安局侦破一起侵犯隐私案件 一男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用技术手段恢复女方微信聊天记录且发至微信朋友圈和女方母亲及女方未婚夫母亲构成侵犯隐私被行政拘留6日
也许很多人都很好奇: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算侵犯隐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央视频』,来源:央视频综合自山东高法、天津市司法局、界面新闻等